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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喻明莉与陈维春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明莉,陈维春,彭州市宇航刺绣加工部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喻明莉,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维春,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彭州市宇航刺绣加工部,住所地彭州市。负责人:陈维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明莉与被告陈维春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明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喻明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普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