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周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周某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428号原告郑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黄杰彪,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周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