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童代超诉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代超,男。上诉人童代超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龙马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代超起诉请求撤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龙马潭区分局作出的《关于童代超举报泸州市蜀泸大道四期涉嫌少批多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立他字(2005)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童代超认为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