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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侯凤霞、谢文婧、谢蔚良、汤年妹与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霞,谢文婧,谢蔚康,汤年妹,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1号原告侯凤霞,女,汉族。原告谢文婧,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侯凤霞,系原告谢文婧的母亲。原告谢蔚康,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侯凤霞,系原告谢蔚康的母亲。原告汤年妹,女,汉族。被告周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霞、谢文婧、谢蔚康、汤年妹与被告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霞、谢文婧、谢蔚康、汤年妹以被告周小平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凤霞、谢文婧、谢蔚康、汤年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凤霞、谢文婧、谢蔚康、汤年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凤霞、谢文婧、谢蔚康、汤年妹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志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