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生、被告白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3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白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闹矛盾,现已分居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返还原告个人财产;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白某甲诉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前几天,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双方才分居生活,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3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白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又生育子女,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