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欧尚集团(Groupe Auchan)诉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尚集团,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0031号原告欧尚集团(GroupAuchan),住所地法国克鲁瓦59170佛兰德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凯瑟琳·罗伯特,知识产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四环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汪林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5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吴炳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高峰,男,1978年2月7日出生,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山东省烟台市。本院受理原告欧尚集团与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居然之家公司)、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烟台欧尚公司)、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莱阳居然之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烟台欧尚公司在提交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居然之家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其与莱阳居然之家公司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莱阳市,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侵权之诉,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各个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之一北京居然之家公司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居然之家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需经实体审理方可确定,但不影响本院据该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故烟台欧尚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欧尚集团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告烟台欧尚实业有限公司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苏志甫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