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梁锋、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与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叶勇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锋,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叶勇军,林鸣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梁锋。被告: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被告:叶勇军。被告:林鸣虹,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西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锋与被告玉环县喜年华娱乐会所、叶勇军、林鸣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锋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