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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岐兰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泉,崔秀花,赵庆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32号申请人赵文泉,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崔秀花,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庆钰,男,201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理人崔秀花,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杨桂顺,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刘岐兰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保险存单10万元并以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及担保人杨桂顺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秀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杨桂顺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鲁德共字第GXXX**号);三、冻结原告赵文泉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