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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严某,司机。被告王某,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