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严某,司机。被告王某,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