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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文佑华与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佑华,邓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文佑华,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吉安市。被告邓伟,男,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佑华与被告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佑华撤回对被告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