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凯强与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强,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523号原告:郭凯强。委托代理人:杨省茹,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议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路南段西三爻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凯强与被告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凯强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凯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00元。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