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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郑秋林、黄礼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林,黄礼燕,冯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郑秋林,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礼燕,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冯福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礼燕、冯福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55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931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