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行非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奈法行非执字第35号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化成,职务局长。被申请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联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做出了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被申请人送达。该处理、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在承揽通辽至赤峰国家二级干线路奈曼段工程时拖欠施工人员黄某某、杨某某等8人工资195351.00元,8名工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对被申请人做出了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宏联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195351.00元,另加付一倍赔偿金195351.00元,拖欠工资和赔偿金款共计390702.00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宏联公司作出的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标的款共计人民币410702.00元,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可以立案执行。审判长 南京文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何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