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贾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