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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阜阳市三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