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心贵、郭爱萍与张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心贵,郭爱萍,张姣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78号申请人张心贵,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19号楼421室。申请人郭爱萍,女,达斡尔族,1954年7月29日出生,退休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19号楼421室。被申请人张姣琳,女,达斡尔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赤峰学院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号楼***室。申请人张心贵、郭爱萍因与被申请人张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姣琳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6.9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心贵、郭爱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姣琳名下的银行账户在46.9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张心贵、郭爱萍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9号楼03012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