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房金礼与郝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金礼,郝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房金礼,男,生于1974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刘峰,男,生于1975年,汉族。原告房金礼与被告郝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金礼委任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刘峰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郝刘峰因做生意,向我借现金3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年4500元,此款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郝刘峰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房金礼对其所诉向本院提供有被告郝刘峰向原告所打借条一份,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被告郝刘峰于2013年3月20日借走原告现金3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年45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郝刘峰诉讼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其所欠原告房金礼借款现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为9000元,之后按借款时约定利率每年45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770元,由被告郝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智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