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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49号原告曹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曹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 判 长  范 鑫审 判 员  李廷峰助理审判员  马俊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