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049号原告曹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曹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 判 长 范 鑫审 判 员 李廷峰助理审判员 马俊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