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代国忠与潍坊安骏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忠,潍坊安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代国忠。被执行人潍坊安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宝通街1888号南方物流园30号仓储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国忠与被执行人潍坊安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