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代春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227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代春明,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春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小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冯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