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飞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飞,1987年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南路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裙楼1楼、2楼。负责人:徐如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飞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