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墨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行与杜飞、张霞、毛兴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行,杜飞,张霞,毛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行。负责人:周宇职务:支行行长住所地:墨玉县库木洛克路*号。被执行人杜飞,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224团7连职工,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224团7连。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224团7连职工,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224团7连。被执行人毛兴军,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224团8连职工,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224团8连。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墨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在2050元案款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剩余部分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1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龚 高 峰审判员 阿卜都吉力力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