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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宁博美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恒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70号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宁博美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恒玉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案字第698号财产保全函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