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杰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周杰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8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杰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6,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杰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周杰伦已支付了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泳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