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勇与慈溪市公路管理段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慈溪市某某管理段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赟。被告:慈溪市某某管理段。负责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慈溪市某某管理段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