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詹明荣、李家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詹明荣,李家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45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被告詹明荣,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家琴,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明荣、李家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