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高新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临沂汇江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汇江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高新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汇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桂林,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住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临沂汇江商贸有限公司诉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高新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在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弈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