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周维伟与李玉梅、李成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伟,李玉梅,李成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周维伟。被告:李玉梅。被告:李成奎。原告周维伟诉被告李玉梅、被告李成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周维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维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