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玉,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哲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