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玉,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哲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