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