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志伟与周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伟,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37-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伟。被执行人周科。申请执行人郑志伟与被执行人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志伟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志伟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普陀区沈家门泗湾路202号206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故其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