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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聪与柳福良、柳启厚、张燕、慕中豪、慕福亭、刁杏红、刁艺超、刁永义、刁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柳福良,柳启厚,张燕,慕中豪,慕福亭,刁杏红,刁艺超,刁永义,刁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王聪,男,199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蓬莱市。法定代理人:王安丰,系原告父亲。被告:柳福良,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法定代理人:柳启厚,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柳启厚,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张燕,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慕中豪,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法定代理人:慕福亭,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慕福亭,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杏红,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艺超,男,17岁,汉族,学生,住龙口市。法定代理人:刁永义,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永义,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淑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诉被告柳福良、柳启厚、张燕、慕中豪、慕福亭、刁杏红、刁艺超、刁永义、刁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撤回对被告柳福良、柳启厚、张燕、慕中豪、慕福亭、刁杏红、刁艺超、刁永义、刁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聪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