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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0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法定代表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孙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倩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搬迁至合肥市政务区,该案应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在合肥市政务区,属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应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