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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芮某甲与芮某乙、芮某丙、芮某丁、芮某戊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某甲,芮某乙,芮某丙,芮某丁,芮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芮某甲,男,汉族,1940年生,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芮某乙,男,1962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芮某丙,男,1965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芮某丁,男,1973年生,汉族。被执行人芮某戊,男,1976年生,汉族。芮某甲与芮某乙、芮某丙、芮某丁、芮某戊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