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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艺创模具有限公司与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艺创模具有限公司,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珠海市艺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徐志高。被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启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艺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艺创模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艺创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立涛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敏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