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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胡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映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晓,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晓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胡晓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胡晓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川RXX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进行了评估并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晓所有的川RXX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