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洪申请执行毕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洪,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肖洪,女。被���行人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毕节市翠屏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洪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洪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不需继续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玉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