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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