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和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方翠,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以及支付上述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人民币30000元从2010年9月18日开始计算,人民币10000元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人民币30000元从2011年4月18日开始计算),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多家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陈美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