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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兰芝、孙锡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兰芝,孙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72号申请人:冯兰芝,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孙锡坤,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冯兰芝因与被申请人孙锡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路光明路东四巷11号予以查封及对被申请人在宿州市锡淮置业有限公司的400万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锡坤在宿州市锡淮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4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孙锡坤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路光明路东四巷11号房产一处(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汤冬宝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北裕城花园14#楼09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0714565号)、宿州市汴河路南金茂商城1#楼1001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19175号)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