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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红霞与无锡市怡信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霞,无锡市怡信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徐红霞。被告无锡市怡信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隐秀路901-1501。法定代表人邱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陈太贵(均受无锡市怡信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霞与被告无锡市怡信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红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红霞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徐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敏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