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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淑梅陈士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孙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秀贤人民陪审员  杨玉艳人民陪审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