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淑梅陈士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孙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秀贤人民陪审员 杨玉艳人民陪审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