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邓毅国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毅国,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邓毅国。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法定代表人邓海明,该组组长。本院立案执行的邓毅国申请执行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毅国案件受理费12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1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那午屯十一组已自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3)右民一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