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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胡大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大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39号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34号附2号23-5。被告胡大彬,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大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