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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宗宁与陈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宗宁,陈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常宗宁,女,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林杜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迪超,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宗宁诉被告陈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迪超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陈迪超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