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彦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彦飞,王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邢彦飞,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标,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彦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标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