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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金明与章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金明,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徐金明。原审被告:章平。原审原告徐金明诉原审被告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杭余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徐金明于2015年8月6日以原审被告章平并非债务人,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章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徐金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徐金明撤回起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审原告徐金明负担。审判长  章春霞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管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