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盘龙、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5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经商。曾因赌博,于2007年12月1日被永嘉县���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11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晓冬,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王某及辩护人陈晓冬、麻仙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初,王文、杨金龙、杨晓俭、杨伯方、杨珍龙(均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巽宅镇杨庄村老人协会内开设赌场,纠集周边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从中牟利。同时,被告人徐某、王某和董文超、董显平、董建满、杨雪文、叶元英(均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巽宅镇界坑村、泥坑村等地开设赌场,纠集周边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从中牟利。至2014年4月初,上述两个赌场进行合并。在赌场开设期间,廖忠宜、余乐、廖德宝等人在赌场内从事看场事务,曹双在赌场内帮助董文超打理杂事及倒卖香烟牟利。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为止,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数达200人次以上。案发后,��告人王某于2015年3月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自己是在那里做理手的,没有股份。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根据现有证据,对赌场人数不应按照200人次计算。2、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对有无股份的辩解不应认为被告人徐某不如实供述;且根据被告人王某供述,徐某本打算自首,只是因有事而耽搁。3、被告人徐某未婚妻现已怀孕。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王某系自首。2、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王某是在赌场合并后才拥有股份。3、被告人王某系从犯。4、对赌场参赌人数,根据现有证据认为不应认定为200人次以上。5、被告人王某有争取立功的表现,曾让徐某投案,虽最后未成功,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初,王文、杨金龙、杨晓俭、杨伯方、杨珍龙(均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巽宅镇杨庄村老人协会内开设赌场,纠集周边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从中牟利��同时,被告人徐某和董文超、董显平、董建满、杨雪文、叶元英(均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巽宅镇泥坑村、界坑村等地开设赌场,纠集周边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从中牟利。因王某在界坑村人脉广,董文超吸收其入股拉拢赌客。至2014年4月初,上述两个赌场进行合并。在赌场开设期间,廖忠宜、余乐、廖德宝等人在赌场内从事看场事务,曹双在赌场内帮助董文超打理杂事及倒卖香烟牟利。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为止,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数达200人次以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3月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杨雪文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初,董文超表示想在界坑村开赌,并要给我一些股份,我说可以。界坑村的“阿英”、王某,泥坑村的盘龙、贤平、建满也有股份。董文超给“阿英”股份是因为她将金国龙家租过来作为赌场的场地,给开通股份是开通在界坑那里是老赌客,认识赌徒多,可以为赌场拉拢赌客,给我股份的原因是自己在界坑村的威信还可以,和他又是亲戚。赌场开设几天后,我看见王文杨庄赌场的人也来董文超的赌场,我和王文聊天时得知两个赌场已经合并了。自己平时在赌场就是看看他们赌博,董文超他们在边上抽头,有看见他将红钱一百、几百的往皮桶里打,一天抽头的金额在几千元。董文超经常和自己说赌场的开支很大,算起来每天要三千至四千元左右,剩下来的钱不多。4月14日左右,董文超被建林用尖刀刺伤后去温州治疗,赌场也就开不起来了。赌场合并后双方股份商量下来界坑这边七个人占六成股份,杨庄那边占四成股份,几天后的晚上董文超将自己、贤平、盘龙、开通、王文等人叫到���家二楼的房间里,提出重新分股份,电话通知金龙的时候金龙嫌股份太少不同意,所以重新分股份的事情就搁置下来了,接下来抽的头薪也都放在贤平那里。赌场一天结束后,王文他们会将其中四成股份的钱拿走,界坑七个人的钱都是在董文超那里,我至今还没有分到过钱。2、同案犯叶元英的供述,供认2014年正月的时候我认识董文超的。因我经常组织界坑那里的村民赌博,后来董文超看见就叫我将赌客召集给他,他给我红钱,具体几层股份没有说,让我找一个好的赌博场所。清明节金国龙回家祭祖时,我找到金国龙家里,给他1000元,跟他说想租用他家的正间开设赌场,金国龙将钱拿走,他说随便我,他不管。赌场开始后,董文超叫我放哨,每天给我200元,赌场的场地费每天给我100元。我向董文超要了两、三次钱,他给了我七、八百元。平时董文超他们在界坑那里开下午场,晚上的时候会转移到他自己家里,每场都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大概十来天后,我听说董文超被建林用尖刀刺伤了,后来赌场也就停掉了。有几个年轻人跟随董文超,他们在赌场里卖香烟,还有管理赌场,上次建林刺伤董文超后,文超就叫那几个年轻人将建林打伤了,但是自己没有在场看见。赌场的抽头具体情况自己不知道,赌场每天的开销都要几千元钱,放哨、看场、香烟、吃饭都要钱,用的肯定都是抽头来的钱。3、同案犯董文超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20日左右,我和徐某经过商量后合伙在永嘉县巽宅镇泥坑村开麻将牌九赌场,刚开始头两天赌场开在泥坑村老人亭里,因生意不好,我和盘龙商量后将赌场移到界坑村当中桥过去的一间老房子里道坦里及后面一间新房子大厅里。开了十多天后在4月初的时候,杨金龙说要跟我们合股开赌场,于是我和徐��、金龙在界坑金龙租来的车子里商量好股份,赌场股份共十股,我和盘龙占7股,每人3.5股,金龙占3股。赌场合并之后,赌场赌客增加,赌场开始开每天开两场,又开了十多天。曹双、余乐、廖德宝、廖忠宜是看场的,每天200元。4、同案犯王文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傍晚,我和杨金龙在杨伯东家里玩,三个人一起商量在永嘉县巽宅镇杨庄村老人亭里摆麻将牌九赌场,赌场股份分为十股,我占二股,杨金龙占二股,杨晓俭一股,杨伯东一股。赌场开起来的头两天人不多,后来多起来。赌场一天开两次,开了十多天。赌场就和董文超的赌场合并了。具体事情是董文超和杨金龙谈好的,董文超说给我一股。他们谈好后的一天,我和董文超、杨金龙三个人在界坑车里,董文超先从抽得头薪里抽出0.5成给自己做理手的钱,剩下的做十成让大家分,董文超占六成,金龙四成,盘龙和开通、宣义搭在董文超身上,我和杨晓俭搭在金龙身上分到一成,金龙占两成。到了赌场合并后的第五天晚上,我和显平、盘龙、文超、开通等人在文超家里重新分赌场股份。文超打电话给杨金龙,两人发生争执,没有谈好。接下来,赌场又开了两天,建林持刀将文超砍伤了,文超就去温州住院了。到了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天下午,盘龙、建满、显平、阿英等人又在界坑村老房子里和金国龙房子开赌场,他们去吃晚饭的时候,董文超等人被民警查获。5、同案犯董显平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初的时候,董文超跟我借10万元说要开设赌场,并说给我赌场的股份。之后董文超就用这笔钱作为启动资金在界坑村一老屋道坦里开设赌场了。我看见董文超、盘龙做过理手,开通在赌场经常帮庄家认赌。后来董文超找金龙和王文说好将杨庄和界坑的赌场合并起来,下午的赌场在界坑村金国龙家里,夜场在泥坑村董文超家里。合并后赌场股份是金龙、王文、晓俭占四成,董文超、盘龙、我、建满、雪文、开通、阿英七人占六成。6、同案犯廖忠宜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接到董文超的电话,他叫我去他开在永嘉山区的赌场看场,一天费用两百元,过了两天我和余乐约好一起去,同时上去的还有外地人曹双,他们两个也是董文超叫上来看场的。4月8日,我叫了同村人缪德宝过来一起看场。我和余乐、缪德宝、曹双平时都待在赌场里看着,或在赌场外转,我们也在赌场卖香烟,收到的钱交给董文超,曹双还在董文超打皮钱的时候换零钱。董文超的赌场赌麻将牌九,一天一场或两场,一般是在下午或晚上,赌场位置不固定,经常换动。赌客每场至少有十几人,最多的时候二十多人。7、同案犯余乐的供述,供认2014年3���份,董文超在永嘉县巽宅镇界坑村、西岙泥坑村开赌场,我是他小弟,在赌场里面看场,工资每天200元。我看场了一个多月。一场抽取的头薪有两、三千元,赌场开始的时候只有晚上一场,十来天后,赌客多起来就一天开始两场。每场少的时候十多人,多的时候三十多人。廖忠宜、廖德宝、曹双一起看场的。赌场的股东有董文超、“盘龙”、“阿平”、“金龙”、“王文”。8、同案犯曹双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初的时候董文超叫自己去他开设的赌场卖香烟赚钱。我就坐车去了赌场,当时围着二三十人在赌博。我就在赌场里替别人跑腿买香烟,赚取每包五元的差价。我平时还要帮董文超做事情,比如换零钱等。董文超的赌场具体什么时候开的自己并不清楚,听他说是在今年的3月份开始的。“阿乐”、“阿宜”、“阿宝”他们三人是在赌场里看场的,如果别人过来��事什么的,他们就会出面搞定,平时没事情就在场子里撑撑场面。4月17日傍晚,自己和“阿乐”、“阿宜”、“阿宝”、董文超等人一起在界坑被抓。9、同案犯廖德宝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初廖忠宜叫我一起去巽宅董文超的赌场里面帮忙撑场面,还可以拿红钱。之后我和余乐、廖忠宜在赌场里面跑跑腿、买香烟之类的。每次散场董文超给我们每人100-200元。赌场一天两场,赌客每天有20人左右。董文超的赌场里一场结束的时候,董文超就会将皮桶拿到边上的小房间里,反正有股份的人就会进行房间,我看见有“盘龙”、“光头”、“金龙”、“显平”。10、同案犯董建满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底的时候,自己在遇到董文超、徐某,跟我说泥坑村没有牌九的场子,让我入股弄一个。就这样我和董显平、董文超、徐某合伙在巽宅镇泥坑村合伙开设了一个牌九场子。赌场总共开设六天,每天晚上开一场,每场基本都有20人在那里玩。后来因为生意不好,在4月份初的时候,董文超将赌场地点移到界坑村。11、同案犯杨金龙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20日左右我和王文、杨晓俭、杨伯东等人开始在永嘉县巽宅镇杨庄村老人亭里开设麻将牌九的赌场。后来就是在4月初的时候,董文超电话找我商量赌场合并的事情。我和王文商量好就由我出面与董文超讲好,结束杨庄村的赌场,合并后开设在巽宅镇界坑村,由董文超来管理。董文超先从总头薪中抽取一成给他和徐某两人所有,剩下的九成再分成十成给我们所有人分。其中给我、王文、杨晓俭四成股份,另个六成股份给董文超他们几个人。我知道的是董文超、王某、董建满、阿英、显平、徐某、杨雪文。赌场每天摆两场,白天在界坑村里,夜场摆在董文超家里。1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我一个多月前(谈话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到巽宅杨庄村和界坑村的赌场赌博过。杨庄村的赌场是杨金龙和王文开设的。界坑村的赌场是董文超开设的。后来杨金龙和王文的赌场不开后,我看到杨金龙和王文就跑到董文超的赌场里面了。我看到赌场每场3000元头薪是有的。赌场有看场的人。每场都有20人参与赌博。听赌场里的人说徐某、杨金龙、王文等人在赌场也都有股份的。13、另案处理登记表,涉案其他人员被另案处理的事实。1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前科情况及同案犯被判决情况。1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辨认出金国龙;证人董某辨认出徐某、杨金龙、王文是赌场的股东之一,曹双是在董文超赌场看场的那个外地人。16、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王某到案经过。17、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王某身份���况。18、被告人徐某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一天,我接到董文超电话,让我到他的巽宅镇界坑村的赌场帮忙。我就过去了,赌场是在界坑村有一条桥过去后的一个老屋子里,主要以麻将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一共摆了一个星期左右,每天开设两场赌场,每一场大概有三十人左右过来参加赌博。后又供认2014年清明节前后,董文超在界坑村开设一个赌场,让我过去给他放哨,当时王文已经在赌场里面出现了,赌场应该已经合并了。赌场开了一个星期左右,每天开两场,每场都有二十几到三十来人参赌。自己向董文超要了1000元分红。1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我在界坑碰到董文超,董文超说我经常有在赌场参赌,他说他赌场摆在界坑村里,我在村里威信还可以,让我去他界坑村赌场赌博,给我一点赌场股份,让我在赌场里搞搞热闹,帮忙将赌客引过来。我答应了。董��超跟我说赌场里有股东徐某、董显平、董建满、雪文、叶元英,具体他没有和我讲每人的股份有多少。后来几天后,董文超和杨庄村赌场的王文、杨金龙等人将界坑村和杨庄村的赌场合并起来。赌场合并后,王文、杨金龙这边的股东分四成股份,界坑原来的所有股东分六成股份。赌场平时一天开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下午摆在界坑村金国龙家里,晚上摆在董文超泥坑家里,平时参与赌博人员基本都是十几到二十几人不等。赌场合并开设五、六天后的晚上,在董文超家里,董文超让我、王文、贤平、雪文、盘龙等人到他们家楼上,说重新分配下赌场的股份。董文超电话打给杨金龙的时候,在电话里争持起来,杨金龙说股份太少,所以这次没有说好股份怎么分就散了。董文超只说好给我股份,但还没有分我钱。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王某辩护人提供的永嘉县巽宅镇界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定本案的定案依据,但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在赌场没有股份,仅是理手的意见,经查认为,结合被告人王某、同案犯杨雪文、董文超、王文、董显平、董建满、廖德宝、杨金龙供述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参股赌场的事实;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赌场合并后才参与赌场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对在赌场合并前就参股赌场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杨雪文的供述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王某两人开设赌场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涉案赌场基本每天开设两场,每场的参赌人数少���十余人,多则二、三十人,结合被告人徐某、王某均在董文超开设赌场初期就已入股,足以认定两人参股期间的参赌人数已达200人次。相应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徐某、王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王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冰冰人民陪审员 戴琼飞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