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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大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胜,盛金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大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杨治胜,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盛金平,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