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大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胜,盛金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大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杨治胜,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盛金平,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