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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刘国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16号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国龙、王彦君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国龙银行存款的查封。账号:×××.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