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刘国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16号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国龙、王彦君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国龙银行存款的查封。账号:×××.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 崔永富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